南韓防疫下的隱私權問題

最近為了防疫,各國開始監控確診者行蹤,連Google、蘋果都在合作開發手機追蹤技術,其中南韓更是用電眼追蹤確診者,連幾點幾分在哪裡,看電影坐哪個位置都知道,可說是防疫資訊最透明的國家。


防疫大於人權,也確實有效果,對於南韓鉅細靡遺的監控資訊,網友也發表了他們的看法。

正面

負面

其中我最喜歡這則留言,也是我今天想討論的重點

最近對於防疫與人權的問題引起了很多討論,所以今天我想討論的是,南韓防疫下的隱私權問題,還有如何在防疫與人權間取得平衡。

南韓防疫下的隱私權問題

南韓如何取得個資?

2015年,南韓爆發中東呼吸症候群(MERS)疫情要花上48小時才能獲得相得的資訊,被外界痛批速度太慢,因此在之後修改相關法規,擴大官員取得傳染病感染者的詳細個資,也在本次肺炎危機中派上用場—透過當事人的手機定位、信用卡紀錄、甚至大眾運輸儲值卡、監視器等資料,當局精準重建感染者近日的移動路徑,並將詳細資訊建檔公布在保健福祉部的官網。

在南韓證實發現一名確診病患時,當局就開始與時間賽跑。他去過哪?見過哪些人?這一連串問題,兩分鐘之內就有答案。

南韓疾管中心朴瑩俊回應:「這些都不是什麼新科技,差別在於其他國家是否有法律允許當局使用這些個人資訊。」

確診者個資遭肉搜

金炯恩表示,若在搜尋引擎鍵入確診病例編號,相關搜尋結果會跳出「編號-詳細資料」、「編號-照片」、「編號-家庭」,甚至是「編號-外遇」等字眼。
儘管政府並未公告確診者的姓名或地址,但有心人仍可從公布的詳細出沒地點拼湊線索,確認感染者的真實身分,甚至揪出其中兩名確診病患間有婚外情關係。

汙名比病毒更可怕

即使未能完全確認確診者身分,他們仍面臨無數網友的批評或冷嘲熱諷—許多網友笑說,瞞著另一半出軌的人近期最好保持低調,也有網友評論稱:「(如果沒有警報)我都不知道有這麼多人喜歡去汽車旅館開房間。」

精神科醫師李素英(Lee Su-young)表示,她的許多患者認為,比起死於新冠肺炎,外界批評更讓他們恐懼,許多人反覆說著:「我認識的某人被我傳染了」、「有人因為我被隔離了」,而被指控婚外情的兩名患者,都在明知醫院接受治療,其中一人便因網路上的攻擊留言十分焦慮,甚至連睡都睡不好。


一名男性也在臉書發表長文,懇求網友別再攻擊他的妻子在潛伏期「四處亂跑」,該名男子解釋,他和妻子都不知情他的母親是新天地教會信徒。

學者的看法

李素英強調,大眾必須理性接收相關資訊,否則「那些害怕被批判的人會躲起來,把所有人推向更危險的境地。

吳在英也說,這是政府首次針對感染者公布這麼詳細的資訊,疫情過後勢必得重新評估有效及適當程度

巴克利教授(Dr Oli Buckley)表示:「感覺上,這個網站是利用人們恐懼成為地圖上標籤的心理,迫使他們屈服於社會的規範,這些追踪網站只能呈現開發者鍵入的資料,一旦確診人數增加,網站未作即時更新,反而創造出一種使用者可以避免病毒的『安全』假象,還在此過程中不公平地污名化病人以及特定的地方。」


如何在防疫與隱私權間取得平衡

以下主要摘譯自 eff 的這篇文章How EFF Evaluates Government Demands for New Surveillance Powers


當政府要求更多監控權時,需要先思考三個問題
  • 政府是否已表明其監控將有效解決問題?
  • 如果監控有效,是否會對我們的自由造成太多損害?
  • 如果有效且危害不算過大,監控是否有足夠的限制?


(1)所尋求的位置記錄是否足夠精確,以顯示兩個人是否在彼此的傳染距離之內?

在追踪需要密切接觸的疾病的傳播時,當前技術,例如基地台位置訊息(CSLI) ,通常只能將手機定位在在市區半英里到兩英里的區域內,在基地台密度較小的區域,定位範圍甚至更大。
內置在手機中的GPS可以做得更好,但GPS只能精確到16英尺半徑,可以將這些技術和其他技術(藍牙)結合使用,以提高準確性,但不能保證是否比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議的六英尺半徑更近

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懷疑這些數據是否對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有用。

(2)手機位置記錄是否是在總人口中佔大多數且具有代表性的部分?

即使到了今天,也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手機,有些人也不會隨時帶著手機或將手機連接到基地台,一直攜帶手機的人數並不代表總人數;例如,沒有手機的人傾向於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

(3)病毒是否已擴散到監控不再有效降低傳染?

如果社區傳播很普遍,則監控可能變得不切實際或者浪費資源。

除了人跟人精確的接觸追蹤之外,在某些情況下,位置監控可能會有用。例如,該數據可用於觀察特定區域人們平常的活動的來推測病毒未來的爆發。但是,即使在傳染不太普遍的情況下,廣泛的普篩也許在遏制方面更加有效,例如南韓

(4)監控會阻止人們尋求醫療幫助嗎?

已經有報導稱,受到位置監控的人們正在改變他們的行動,以避免被肉搜
如果被檢測為陽性將會增強位置監控,有些人可能會避免進行檢測。

在公眾允許政府實施此類系統之前,政府必須向公眾解釋這些系統如何有效阻止病毒傳播,除非他們能做到,否則就沒有理由侵犯隱私和言論自由。

2.會造成太多損害嗎?

高度的監控會讓我們的生活無所遁形,讓我們減少參加抗議活動,線上論壇的意願,特別是對於有色人種,移民或弱勢族群。即使監控對於解決問題是有效的,它也必須是必要的且與該問題成比例(需要有法律規定、對於實現合法目標是必要的、與追求的目標成比例),並且不會對弱勢群體產生巨大影響才可以。

3.保障措施是否足夠?

1.同意
此類同意必須是知情的,自願的,明確的可選擇的

2.最小化
監視程序必須收集,保留,使用和公開解決當前問題所需的最少數量的個人信息在公共衛生背景下,政府獲得公共衛生信息後,不得將其用於其他目的一旦對原始目的不再有用,則必須將其刪除例如執行刑法或移民法。

3.信息安全
監控必須以安全的方式處理個人信息,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濫用或破壞的風險。強大的安全程序必須包括加密,第三方審核和滲透測試而且關於安全實踐必須透明

4.保密措施
實施監控的政府以及任何幫助構建監控的公司供應商,都必須聘請隱私官,他們要了解技術和隱私,並確保在程序中設計了隱私保護措施

5.社會大眾監督
在政府機構使用新的監控方式之前,政府機構必須先獲得其立法機構的許可,包括批准該機構提議的隱私政策。立法機關必須根據機構的隱私影響報告和建議的隱私政策來考慮社會大眾的意見

6.透明度
政府必須發布其政策和各個資料的運用方法,並盡可能定期詳細地發布有關其使用情況的統計信息,必須定期發布專家對每個計畫的有效性和濫用的審核結果,此外,它必須充分考慮有關其計畫的公共記錄請求(指不被視為機密的文件或信息,通常與政府行為有關),同時要考慮已收集其個人信息的人的隱私利益。

7.反偏見
監控不得基於種族,種族,宗教,國籍,移民身份,LGBTQ身份或殘障等類別來有意或完全不同地加重人們的負擔。

8.紀錄目標
不得以人們的政治或宗教言論,結社或習俗為目標或記錄有關信息。

9.訴諸管道
社會大眾必須有權訴諸法院以執行這些保障措施,並且必須將違反這些保障措施收集的證據排除在法院訴訟程序之外。

10.終止期限
如果政府為了解決危機獲得了監控權力,則該權力必須在危機結束時終止同樣,在危機結束後,必須刪除或最小化在危機期間收集的個人數據
結論
希望大家在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與成果時,也能好好想想科技背後所帶來的隱私權問題,畢竟科技是一把雙面刃,該如何管控和使用才是最重要的,科技和隱私的關係相當多樣,隱私要在特定的物質條件下才能成長茁壯,隱私權更是非常近代的發明;科技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能夠創造更多隱私,有的則相反,有興趣可以看看這篇:科技一定有害隱私嗎?從恐攻到疫情的空間思考

如果非不得已有侵害人權的必要的話,必須要更加謹慎,找到把傷害最小的方法,比如公開資訊透明、去識別化、加強保密、健全的法律維護等,不讓有心人士有惡意使用的空間,人權就像空氣一樣,擁有時感受不到,失去後才覺得重要,我想我們跟中共最大的不同是,在台灣,我們還可以談人權,希望大家能多多關注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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