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下的隱私權問題


最近為了防疫,各國開始監控確診者行蹤,連Google、蘋果都在合作開發手機追蹤技術,其中南韓更是用電眼追蹤確診者,連幾點幾分在哪裡,看電影坐哪個位置都知道,可說是防疫資訊最透明的國家。


防疫大於人權,也確實有效果,對於南韓鉅細靡遺的監控資訊,網友也發表了他們的看法。

正面

負面

其中我最喜歡這則留言,也是我今天想討論的重點

最近關於人權的問題引起了很多討論,所以今天我想討論的是,防疫下的人權問題,還有如何在防疫與人權間取得平衡。

各國的防疫手段與權力擴張所引發的問題

以色列:不顧人權團體反對,一夕之間通過緊急法案,有監控措施卻缺乏監督機制。

中國「健康碼」:三個顏色,決定你的人身自由,人們不知道顏色如何決定,被賦予顏色後,也很難有申訴的管道,如果中共想利用此健康碼控制政權,有很多可操作的空間。

匈牙利:匈牙利為肺炎制定新法,其中包含禁止散布假消息,但此法無終止期限,恐被用於言論審查。

菲律賓:因為疫情,許多民眾因生計受到影響卻等不到政府救助而上街抗議,杜特蒂宣布,敢惹麻煩就允許軍警開槍,有一位民眾就因不戴口罩與軍警發生衝突,遭到槍斃。

南韓:在韓國,網路的惡意評論相當嚴重,公布的個資的個資鉅細靡遺,恐被有心人肉搜,如果被查出你是感染者,可能會把錯都怪在你身上,有些人害怕被謾罵大過病毒,寧願躲起來,反而陷入更多危機。

美國:用無人機看穿你的體溫、心跳、血壓、偵測咳嗽動作,可在重災區用於發放物資。

台灣:串聯5大通訊業者用基地台訊號定位,只要手機開機,每10分鐘將會記錄行蹤,上傳資訊平台,行蹤全被記錄。

以歷史的教訓來看,權力如果一旦讓渡就難以回收,例如911之後,美國為了國家安全加強監控手段,但真正用在防恐上的行動很少,反而是被權力賴用較多,所以我接下來就要討論,要把權利讓渡到甚麼地步。



當政府要求更多監控權時,需要先思考三個問題
  • 政府是否已表明其監控將有效解決問題?
  • 如果監控有效,是否會對我們的自由造成太多損害?
  • 如果有效且危害不算過大,監控是否有足夠的限制?

(1)所尋求的位置記錄是否足夠精確,以顯示兩個人是否在彼此的傳染距離之內?
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懷疑這些數據實際上是否對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有用。

雖然位置數據可以讓執法部門證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現場,讓陪審團則可以根據該證據定罪。但是,在追踪需要密切接觸的疾病的傳播時,當前技術通常無法可靠地告訴我們,兩個人是否比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議的六英尺半徑更近。

例如,基地台位置訊息(CSLI) 根據手機連接到哪個基地台以及何時建立的記錄,通常只能將手機定位在在市區半英里到兩英里的區域內,在基地台密度較小的區域,定位範圍甚至更寬。

內置在手機中的GPS可以做得更好,但GPS只能精確到16英尺半徑,可以將這些技術和其他技術(藍牙)結合使用,以提高準確性,但不能保證可以將給定的手機定位為六英尺的精度。

(2)手機位置記錄是否是在總人口中佔大多數且具有代表性的部分?

即使到了今天,也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手機,有些人也不會隨時帶著手機或將手機連接到基地台,一直攜帶手機的人數並不代表總人數;例如,沒有手機的人傾向於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

(3)病毒是否已擴散到監控不再有效降低傳染?

如果社區傳播很普遍,則監控可能變得不切實際或者浪費資源。

除了人跟人精確的接觸追蹤之外,在某些情況下,位置監控可能會有用。例如,該數據可用於觀察特定區域內人們平常的活動的來推測病毒未來的爆發。但是,即使在傳染不太普遍的情況下,廣泛的普篩也許在遏制方面更加有效,例如南韓

(4)監控會阻止人們尋求醫療服務嗎?

已經有報導稱,受到位置監控的人們正在改變他們的行動,以避免被肉搜
如果被檢測為陽性將會增強位置監控,有些人可能會避免進行檢測。

在公眾允許政府實施此類系統之前,政府必須向公眾解釋這些系統如何有效阻止病毒傳播,除非他們能做到,否則就沒有理由侵犯隱私和言論自由。

2.會造成太多損害嗎?

例如美國的NSA Dragnet Internet監視,即使它在理論上可以提供發現恐怖分子的線索,但這種大規模,毫無懷疑的監視根本不符合普遍人權。同樣,即使這項技術有時有助於解決犯罪,EFF也反對臉部監視自由的代價實在太大了。

高度的監控會讓我們的生活無所遁形,讓我們減少參加抗議活動,線上論壇的意願,特別是對於有色人種,移民或弱勢族群。即使監控對於解決問題是有效的,它也必須是必要的且與該問題成比例,並且不會對弱勢群體產生巨大影響才可以。


3.保障措施是否足夠

1.同意
例如此次與病毒相關的位置監控app,此類同意必須是知情的,自願的,明確的可選擇的

2.最小化
監視程序必須收集,保留,使用和公開解決當前問題所需的最少數量的個人信息在公共衛生背景下,政府獲得公共衛生信息後,不得將其用於其他目的一旦對原始目的不再有用,則必須將其刪除例如執行刑法或移民法。

3.信息安全
監控必須以安全的方式處理個人信息,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濫用或破壞的風險。強大的安全程序必須包括加密,第三方審核和滲透測試而且關於安全實踐必須透明

4.保密措施
實施監控的政府以及任何幫助構建監控的公司供應商,都必須聘請隱私官,他們要了解技術和隱私,並確保在程序中設計了隱私保護措施

5.社會大眾監督
在政府機構使用新的監控方式之前,政府機構必須先獲得其立法機構的許可,包括批准該機構提議的隱私政策。立法機關必須根據機構的隱私影響報告和建議的隱私政策來考慮社會大眾的意見

6.透明度
政府必須發布其政策和各個資料的運用方法,並盡可能定期詳細地發布有關其使用情況的統計信息,必須定期發布專家對每個計畫的有效性和濫用的審核結果,此外,它必須充分考慮有關其計畫的公共記錄請求,同時要考慮已收集其個人信息的人的隱私利益。

7.反偏見
監控不得基於種族,種族,宗教,國籍,移民身份,LGBTQ身份或殘障等類別來有意或完全不同地加重人們的負擔。

8.紀錄目標
不得以人們的政治或宗教言論,結社或習俗為目標或記錄有關信息。

9.訴諸管道
社會大眾必須有權訴諸法院以執行這些保障措施,並且必須將違反這些保障措施收集的證據排除在法院訴訟程序之外。

10.終止期限
如果政府為了解決危機獲得了監控權力,則該權力必須在危機結束時終止同樣,在危機結束後,必須刪除或最小化在危機期間收集的個人數據
結論
希望大家在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與成果時,也能好好想想科技背後所帶來的人權問題,畢竟科技是一把雙面刃,該如何管控和使用才是最重要的。
人權就像空氣一樣,擁有時感受不到,失去後才覺得重要,我想我們跟中共最大的不同是,在台灣,我們還可以談人權,希望大家能多多關注這個議題。
如果非不得已有侵害人權的必要的話,必須要更加謹慎,找到把傷害最小的方法,比如公開資訊透明、去識別化、加強保密、健全的法律維護等,不讓有心人士有惡意使用的空間。

最後分享一下AI在防疫上的運用



資料來源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36927
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20/04/13/google-and-apple-develop-covid19-tracking-syste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_Ad4vRN2as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02-26/372546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817/4438830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13326
https://www.storm.mg/article/2465112
https://www.storm.mg/article/2488992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2399585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template=transformers&id=5099449
https://hk.sports.yahoo.com/news/%E7%97%85%E6%AF%92%E6%8E%A5%E8%A7%B8%E8%80%85%E5%85%A8%E7%90%83%E7%9B%A3%E6%8E%A7%E5%A4%A7%E7%B6%B2-%E5%81%A5%E5%BA%B7%E8%88%87%E9%9A%B1%E7%A7%81%E5%8F%AF%E4%BB%A5%E5%85%A9%E5%85%A8%E5%97%8E-230000209.htm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PB1ugjkQQM
https://www.eff.org/deeplinks/2020/03/governments-havent-shown-location-surveillance-would-help-contain-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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